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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新规解读

发布于:2024-09-22 22:31:51 作者:jason 阅读:362

汽车三包新规解读与三包

新“三包”规定全文共分六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经营者的义务、三包责任、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三包责任的承担、三包相关制度的建设等。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合法合规合同、随车文件及附件清单、三包凭证明示内容及范围、产品信息备案、进货检查验收、修理记录备案制度等。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三包责任,包括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易磨损零部件的三包责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适用条件、修理、更换、退货的期限、更换、退货期间销售者损失的赔偿范围、消费者的使用赔偿标准、三包责任的免除、三包更换、退货车辆二次销售的告知义务和方式等等。

第四章主要提供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方式、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以及三包责任争议解决的技术支持。

第五章规定了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相应法律责任和三包责任。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本法规涉及的术语,以及汽车零部件类别的确定方法。

三。主要修订的解释

结合此次修订,笔者整理出以下二十条主要内容:

(1)删除“生产”一词,明确三包责任的调整对象是销售行为,进一步强化销售者的责任。

新三包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条例。”与旧三包规定第二条相比,删除了“生产”二字,这表明新三包规定明确了三包责任的主要规范对象是销售(无论是否为国内生产),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有所缩小。同时,结合新三包规定的篇章结构体系和条款,可以理解为三包责任的主要和直接承担者是销售者。消费者主张三包责任时,可以直接向销售者主张,销售者的责任进一步加强。

此外,新三包规定保留了旧三包规定第四条关于回收事项的内容,同时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生产者负有相应的配合义务(第十一条)。可见,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把生产者从三包责任的诉讼案件中“搁置”了起来,减轻了诉讼负担。但是,应当考虑到,基于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特殊性,生产者应当参与三包责任争议中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解决,并给予技术支持。如果生产者没有及时有效地参与纠纷(如诉讼),没有对质量问题本身进行核实和认定,让销售者和消费者自行解决,然后接受销售者的“追偿”,就可能给生产者造成相应的损失。

(2)出厂检验制度改为合法合规契约制度,出厂标准更加严格。

旧“三包”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即家用汽车产品质量控制实行出厂检验制度。按照企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厂家自己的产品出厂前会进行整车质量检测,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在这次修订中,

总的来说,家用汽车产品的出厂标准对生产者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事实上,国内汽车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内控标准往往严于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厂家检验的产品,满足本条要求并不难。

需要注意的是,联系到本条的修改,生产厂家需要关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商务标与企业标准的衔接、定制车辆专项质量协议与法律法规的衔接。特别是经营者应当注意,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接受对车辆质量要求有特殊约定的订单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明确质量的适用标准,避免发生纠纷。

(3)明确确定销售日期的方法。

新“三包”规定第九条规定,“三包”凭证的内容应当明确注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和车辆交付日期”,符合第十八条规定。通过注明发票日期和车辆交付日期,确定三包责任的起始日期。这样的明确规定,解决了实践中由于购车合同签订日期、购车款支付日期、开具发票日期、提车日期(包括消费者自行提车和二网提车)不一致,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三包第十条规定的“销售日期”理解不一的问题,避免了纠纷,保证了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4)明确要求在三包凭证中列出零件种类及相关要求。

新“三包”规定第九条规定,“三包”凭证的内容应当载明主要部件和特殊部件的类别、易磨损部件的类别及其质量保证期。需要明示的新增部分的种类和范围符合新三包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关于零件的种类,配合旧三包规定发布的《产品质量法》 (-2013)做了相应的规定。考虑到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在新三包规定生效后,该标准也应相应更新。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这些零部件的类别与三包责任的承担直接相关,因此经营者需要对这一要求给予必要的关注,以避免三包责任承担中的纠纷。

(5)新能源汽车产品动力电池新内容。

新“三包”规定第九条规定,“三包”凭证的内容要求,规定家用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电池在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纯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产品增加动力电池三包的明示内容,是对新能源汽车经营者的硬性要求,也为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新能源汽车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体现了国家法律层面对新能源汽车和市场行为的重视和规范。

根据新的“三包”规定,制造商应修改和调整“三包凭证”和“车辆使用说明书”等随附文件。

(六)新增生产者的合作义务

新三包规定增加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销售者、修理者依照本条例提出的协助、追偿。”这一新条款,一方面可以解除销售者和修理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积极履行三包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之间的相互推诿,方便消费者主张权利。同时,也指出了直接pa

汽车修理时间和修理次数信息与三包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密切相关,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至关重要。一般来说,这些信息的来源和载体是维修记录。因此,建立维修记录归档制度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必然要求。旧三包规定第13条对修理记录的备案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但不涉及最低保存期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往往不注意保存维修记录的书面材料,主张三包责任时容易与经营者就维修时间、维修次数发生纠纷。

此次修订明确规定,维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最低维修期的界定无疑会增加维修者的义务,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经营者应当注意履行按照本规定保存修理记录的义务,避免三包责任发生争议时因缺乏修理记录而造成的不利。根据这一规定,修理者未在保存期内提供维修记录的,自然会被推定为“故意不提供维修记录”,并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在汽车三包售后服务中,会出现暂时性或偶发性的车辆故障,未经实质性处理(或店内维修)即排除。但此类故障的报告只是车辆使用者电话告知销售者或售后服务提供者的情况,并没有涉及书面维修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是维修次数,还存在争议。

(8)增加特殊情况下七天退货规则。

新三包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自三包生效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这一条的修改可以理解为汽车行业特殊情况下的“七天退换货规则”。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等。是汽车的动力系统和核心功能部件。对于汽车产品来说,这些核心零部件在出厂前自然被赋予了很高的质量期望和保证。比如这些核心部件的故障和损坏发生在新车刚售出没几天,以至于需要更换,这必然会降低新车本身的价值,让消费者心生反感。而且这些故障的发生自然会被消费者、汽车行业认定或者被法院推定车辆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新三包规定增加这一条款,有利于解决新车的纠纷和争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指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七天退货规则”和网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不同的(很多时候商家还是付邮费的,多好啊!),要适用此规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三包有效期起7天内(应理解为自然日);二是核心部件存在质量问题;第三,质量问题的解决需要更换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

对此,应结合第九条三包凭证内容中的明确要求,明确规定主要零件和特殊零件的类别范围、易损零件的类别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因此,本条中需要更换的主要零部件范围,除了本条明确列出的发动机外,还应结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2013)列出,并以此作为满足更换条件时处理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的依据。

(九)减少更换或退货条件中的“累计修理时间”和“累计修理次数”。

与旧三包规定第21条相比,新三包规定第24条缩短了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从超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旧的三包规定对前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是更换,而新的三包规定修改为出现前述情况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显然,考虑到三包有效期为2年,结合目前家用汽车产品使用频繁、出现质量问题时累计修理时间、更换或退货条件下使用成本补偿系数降低等客观现实,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必然汽车三包新规解读会对经营者产生重大影响。这种修改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迫使生产者更新和提高产品质量,以确保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同时也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了该条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十)没有等价车辆替换的,应当退回。

新“三包”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凡配置低于原车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在实践中,由于车辆配置更新换代较快,会出现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更换车辆时,销售者没有相同配置的新车库存,或者生产厂家不再生产相同型号和配置的车辆,客观上造成无法更换的情况。在这方面,卖家和消费者往往无法就车辆置换达成一致(一般情况下,需要选择另一种车型和配置,并补齐差价),从而陷入僵局。该条款明确规定,在无法更换的情况下,销售者应当退货,有利于解决前述问题。至于退货的处理,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新规明确,退货的情况下,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类型进行赔偿。

新“三包”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退货、换货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车辆登记费等相关损失。同时还明确,相关税费和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的表述是“应当”,即法律义务。

三包责任是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购车合同义务。在合同标的物(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三包规定中的退换货行为实质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消费者退货案件时,受制于消费者主张的车辆挂号费、装修费、服务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和理解,基于相应的判决逻辑做出不同的判决。此次修改将有效解决该法不同适用的问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条规定了退换货情况下的损失赔偿范围,但该条的适用需要进一步理解:基于该条中“应当”的表述,损失赔偿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故仅适用于该条规定的三包责任中“退换货”的情况,不应作扩大解释。不能简单认为卖家要赔偿任何退换货损失。

至于退换货涉及的相关税费、保险费用,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退保条件时,可按相应规定办理。

(12)缩小适用补偿的范围,删除补偿系数的考虑因素,降低补偿系数。

新三包条例第27条规定,按照第一款退货时

该条的修改表明:一是缩小了适用赔偿的范围,即消费者支付使用报酬的情形仅限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二是删除了旧的三包规定,规定生产者应当根据车辆使用情况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赔偿系数。并直接规定补偿系数最高为0.5%。实质上,当纠纷被诉诸法庭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转移到了制片方身上。第三,结合第九条的规定,三包凭证中应列明使用补偿系数,即三包凭证交付消费者时应写明补偿系数。因此,经营者可以考虑在三包凭证中直接填写具体的赔偿系数,避免后续退货中因赔偿系数产生纠纷。

(十三)将出具换货凭证的第15日修改为时间20,增加20日内不能完成换货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的规定。

新三包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更换或者退货凭证;家用汽车产品更换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消费者造成的延误除外。

新三包规定结合了旧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更换、退货情况的内容,将旧三包规定的时间由15个工作日修改为20个工作日“完成更换或退货”,明确20日为完成更换或退货时间。

实际操作中,还车时可以全款支付,操作方便,争议较小。但在更换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同配置的车型或车辆没有库存或不再生产,货物需要转移或无法更换的情况,容易引发纠纷。因此,这一段进一步明确了潜在的争议,要求在20天内完成更换。如果超过20天仍不能完成更换(消费者原因造成的除外),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退款。

此次修改明确规定了完成卖方换货或退货的做法时间,这无疑对卖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也给出了明确的维权选择路径。总的来说,对家用车产品置换或退货中的具体操作层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指引,更具可执行性和实用性。

(十四)删除“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经营目的”的免责条款

新三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款,删除了旧三包条例第三十条中“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经营用途”的情形。删除这一条款,本质上是对网约车正在成为人们出行方式选择的客观实际的立法回应。

在实践中,一些家庭车主根据自身情况使用自己的车上网,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行为,但这种经营行为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或破坏汽车本身的性能和用途。比如根据旧的三包规定,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三包责任,这就与《保险法》对家用车产品质量的要求、这些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相矛盾。

(十五)增加“消费者选择维修企业不受限制”的内容

新三包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家用汽车产品维修企业,并以此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本条例的调整对象是

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生产、销售、维修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大部分品牌都建立了全覆盖的维修网络,实现了全国(或地区)授权经销商(4S店)维修互认的布局。至于其他店(非授权企业除外),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情况并不常见。

实际上,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和运用,可能存在歧义和误解。比如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在三包有效期内,首保免费后,消费者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再来4S店而是去非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处维修,然后

汽车三包系列知识 《汽车三包规定》解读

汽车三包系列知识:汽车三包法规解读-概述

来源: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2013年10月1日,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实践证明,《汽车三包规定》在落实经营者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倒逼汽车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汽车工业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新修订的《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2013年10月1日生效的《汽车三包规定》的基础上,从扩大调整范围、严格三包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订,以适应汽车产业发展和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

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共9章48条,而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共6章,包括总则、经营者义务、三包、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共42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责任主体、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家用汽车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关技术机构的工作。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主要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汽车三包制度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信息备案和交付修理记录的义务。第三章三包责任,主要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条件,家用汽车产品更换、退货的赔偿标准,消费者损失赔偿要求,三包责任转移,三包责任免除条件,三包退货车辆转售及其三包责任的相关要求。第四章争议解决,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本规定中涉及的条款进行定义或解释,并明确相关配套标准和规定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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