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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时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9)

发布于:2024-09-28 23:34:32 作者:jason 阅读:311

原文标题: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9月1日起生效。

7月15日讯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是指利用公共汽车运送旅客并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规定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对经营许可、客运管理、班车定制服务、客运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在经营许可方面,规定明确,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四类客运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包车客运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客运按经营方式分为定期客运和不定期客运。规定了申请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条件、材料和申请程序。条例还要求,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运力对等等不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碍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实施。

在客运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线路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公共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公共汽车线路运输。客运应当按照许可的始发地和目的地、每日班次下限和记载的路线,在始发地和目的地客运站及中途停留的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上下乘客。班车不得在规定的客运集散站外接载乘客或者沿途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线路。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客运班车可以在目的地和经停地所在的市区和县城沿途上下客。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乘客乘车、将乘客交由他人运输、甩客、敲诈乘客、使用等级低于规定类型的客运车辆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在班车定制服务方面,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班车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相关手续。网络平台应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档案,确保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在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合法从业,车辆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并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网络平台发现车辆有超速行驶、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纠正。普通

在监督检查方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核查内容包括: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的类型等级;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对客运站和客运集散地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能随意拦截正常的道路运输车辆,也不能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乘客改乘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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