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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民花120多万买汽车故障指示灯保时捷 竟是二手车 原因竟是这

发布于:2024-10-03 19:21:41 作者:jason 阅读:143

图中的红圈是

汽车

发动机

故障灯

常亮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板都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买车,实际上用的是自己的车,办公用车就更不用说了。“汽车三包”是否适用于这类车辆?

常州市民杨女士最近就遭遇了这样的“烦恼”,价值120多万元的油电混合动力豪车频频抛锚。最重要的是,店负责人提到,“汽车三包”规定是针对家用车辆的,杨女士的车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不适用“汽车三包”规定。为此,她求助于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希望能帮她讨个说法!

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张斌

公民求助

花120多万买的

保时捷,两个月内四次故障

“我的车买了两个月,坏了很多次了!”1月6日,常州市民杨女士求助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希望能帮她维权。原来她花了120多万买的混动保时捷卡宴,短短两个多月就频繁坏了四次!

2020年10月,杨女士在武进区湖塘保时捷中心4S店购买了一辆卡宴。杨女士说,10月28日提车,11月15日从常州开车到宁波,车子方向盘上的屏幕突然出现黑屏。此后连续出现6次黑屏,每次黑屏在时间持续5分钟

11月22日早上8点多,杨女士准备开车上班,发现车电瓶没电了,车门打不开,用机械也打不开。s店安排了一个工作人员在场,而且是外接电源充电启动的。之后,汽车被送往4S店进行为期3天的保养。

12月6日,车有发动机故障灯报警,车在晃动。这一次,汽车被送到4S修理厂修理4天。让杨女士没想到的是,12月9日,车子又出现了故障灯,继续报警。“好好的新车,三天一送4S店,怎么回事?”杨女士怒不可遏。她说她和4S店沟通了几次,但是不太顺利。

今年1月6日,杨女士开着车来到一家商店。记者在现场看到,杨女士车的发动机故障灯还亮着。她告诉记者,她的车是一辆混合动力车,2020年12月28日晚上充满电后就放在那里了。今年1月2日,她去准备开车,发现只有一格漏电,现在电充不上了。

s店回应

车不在“换车”范围内,提出的“换车”没有谈妥。

1月6日上午10点,扬子晚报/新闻记者陪同车主杨女士来到常州保时捷中心店。保时捷CRM(客户关系管理)经理和售后服务经理接受记者采访。

据两位负责人介绍,杨女士车辆反映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常州保时捷中心店对此并不避讳。之前的问题都解决了。现有的问题是可以解决车辆发动机故障灯一直亮,无法充电的情况。然而,通过更换一件已经损坏和烧毁的设备,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两位负责人还表示,国家对汽车有三包,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有明确的更换或退货条件。但对于家用车辆,杨女士的车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不适用“汽车三包”规定。即使按照“汽车三包”规定,杨女士的车也不符合更换或退货的条件。

“考虑到杨女士的车确实是新车,确实存在各种问题。当时,4S店还建议你可以换车。但双方从未协商过。原因是车型和成本无法达成共识。”据两位负责人说。

“杨女士的车现在已经开了7000多公里了。按照一笔折旧费,从换车的角度来说,目前4S店能给的最大优惠是93万回购,购置税由4S店补偿,部分可拆卸的车饰供应给杨女士。”两位负责人说,杨女士买4S店的时候有活动,当时裸车价格是95.7万多。一套算下来,换车费用大概是5.7万元,包括附送的贴膜和一个PSP保养包。因此,他们觉得4S商场非常有诚意解决这个问题。但杨女士觉得羊毛出在羊身上,担心在4S店换车会涨价,她无法接受。

初步共识

4再次修理车间

额外赔偿2万元代金券

最终,在扬子晚报/牛子记者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初步共识。杨女士选择再次信任4S商店,并更换了OCB高压充电器设备。这家4S商店帮助杨女士在充电桩上安装了一个稳压器。商店说他们对他们的产品有信心。经过这次修理,应该不会再有故障了。在此基础上给予杨女士4年不限公里的质保期,即1年不限公里的延保期。另外还会补偿2万元代金券。

“汽车三包”是否适用于购买公司车辆?

观点1:

公司不适用“汽车三包”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真的如4S店所说,企业购车不属于“三包”范畴吗?江苏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毅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汽车三包政策”,针对的是消费者购买并用于日常消费的乘用车。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购买用于公务生产的汽车不纳入汽车三包范围。

那么,企业买车是作为“消费者”吗?对此,丁毅律师表示,我国没有“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对于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学术界争议较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消费者限定为社会个体成员,反对将单位纳入《消法》调整。他们认为消费者是指“为自己和家庭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只有少数学者认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应仅限于社会个体成员,还应包括合法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他认为,单位不属于消费者。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

观点二:

不能因为以公司名义购车

4S店就降低质保要求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板为了抵税,以自己公司名义购买汽车,但实际上就是自己在用,并没有给单位办公用。这样的车本身是非营运性车辆,甚至都谈不上是办公车辆,这就不应该简单地来看待车辆仅仅是公司名义买的,就不适用‘三包’的问题。难道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就因为是公司名义买的,4S店就不需要负担退换货的责任了?”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认为,“汽车三包政策”中的条款都是在明确车辆存在哪些问题时可以进行退换货,这个法规本身是针对有质量问题车辆的,而不是针对个人买还是公司买的。

王进律师表示,虽然4S店可以拿“汽车三包政策”来“搪塞”企业购买的问题车辆。但这不应该成为4S店的“免责金牌”。购买主体的不同,不应作为4S店区别对待的理由,更不应成为汽车质量要求标准的不同。4S店不能因为购买人身份的问题,就降低对质量保障的要求。

处理纠纷有

“四种途径”

那么这事究竟该如何解决?律师们表示,目前看来有四种途径:1、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3、可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4、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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