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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10-12 02:18:48 作者:jason 阅读: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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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四条公司货运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度,即每辆车的驾驶员必须固定,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应当在每天下班前检查并启动车辆,发现问题后立即向车管员报告,并进行自学。

第六条驾驶员不能自行修理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修理项目和损坏原因,由车辆主管审核,预算费用签字后,报综合办公室审核。100元以下的修理项目为,车管员报综合办主任审批。100元以上的修理项目,由综合办公室对车辆进行现场核实,报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驾驶员将车辆送修理厂修理时,必须送至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第八条公司公务用车、高级车、特种车维修时,车管员必须提出维修项目的书面申请,由办公厅主任组织人员现场核实。仔细评估修理费用后,报总经理批准,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在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和车辆监管人员需加强监管。如发现修理项目与修理项目不符,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汇报,并与修理厂协商。

第十条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的使用情况,公司车辆的大、中修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因实际情况确需大修、中修的,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综合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完成后,需要驾驶员或车管人员在车辆维修结果上签字,中修和大修项目必须由综合处签字;否则,维护成本将不会提交审批。

第十二条驾驶员和车辆监管员应向修理厂索取车辆修理的明细项目和费用明细,车辆监管员应将其与维修指令单、车辆管理单及其他相关内容一同保存,并在结算维修费用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更换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管负责清点,交综合办公室签字验收,并登记入库。如需处理或再利用,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并经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十四条车辆更换备件由办公室指定的专用仓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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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车辆监理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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