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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4-10-05 23:24:40 作者:jason 阅读:96

今天给各位分享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汽车租赁规章制度

无锡博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 任何部门、员工应做到维护公司利益、形象、声誉积极促进公司发展。

三、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为公司的管理献策,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公司实行“奖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增加员工收入,提高员工各方面积极性,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奖金制度;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评先树优,对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七、 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合作和团队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

八、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要予以奖罚严明。

无锡博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5日

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指9座以下客运车辆)租赁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市)、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租赁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汽车租赁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序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引导汽车租赁企业逐步做大、做强。

鼓励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

鼓励使用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汽车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及时传输到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市对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用户须知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三)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四)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六)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七)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证件合法、真实、有效;

(二)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三)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四)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转租。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及其车辆状况信息档案,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和维护保养;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用户须知及监督电话;

(三)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四)未建立经营服务、安全保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模式

1,汽车租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 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 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 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 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 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 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 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 四, 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 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 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 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 。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 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 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 一、填报员工资料卡; 二、户籍薄或身份证; 三、1寸相片; 四、最高学历证; (技术类) 五、任用岗位必须的上岗证; 六、体检材料; 十一, 受聘员工试用期满前5天,用人部门按本公司的《职工考评制度》对受聘员工进行考 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形式呈报综合管理部。然后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总经理批准。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十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犯有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刑或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三、吸食鸦片等毒品者; 四、在其他单位任职,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身体缺陷或患传染病,或健康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十三,公司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律由人事部组织签订。 十四,职务晋升 一、晋升程序:公司因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岗位有空缺职位时,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由总经理提出 位候选人,董事会决定任用。部门主管职位,由总经理提出该职位候选人,然后由人事部 对后选人的工作能力、历年工作考核情况作出评价,最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任用。二、员工晋升后的薪金,按晋升后对应的岗位薪金发给。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一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公告,执行公司决议。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和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事前述明处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应维护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时,非经许可不得对外 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公司名义。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经董事长批准者除外。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公司业务及内部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应力求实效,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处理业务时,应有成本观念。非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物携出。 第八条 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侮慢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互帮互助。不得妄生对抗情绪,不得有吵闹、斗殴、 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行为,不得做出有碍社会风气的行为。 学历教育 二、岗位培训 1、相对固定员工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由公司 统一安排;临时聘用员工的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培训由各部门、项目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安排, 2、凡参加岗位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视为出勤,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三、内部教育 1、公司在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后,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用办学习班的形式。 2、正常上班时间参加学习班视为出勤。 四、有关培训经费及待遇的规定 1、员工个人要求参加的业余学历教育,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岗位培训、转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短期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公司负担,考试不合格者,学员本人负担学习费用的60%。 3、需年检的与公司工作有关的各种证书、证件,年检费用由公司负责,与工作无关的,费用自理。 4、公司鼓励员工岗位成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自学成才。凡坚守工作岗位,不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的考试时间除外),不要支付培训经费,经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并与公司的业务、工作有关的学历毕业证书者,学历每提高一级奖励500元(高中与中专同一学历)。 5、经公司批准(安排)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前辅导班学习视为出勤,其学费、资料费、差旅费及报考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报销,考取执业证书者给予适当奖励。 a) 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奖6000元; b) 考取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工程师、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奖4000元; c) 考取二级注册建筑师、行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执业证书奖2000元; d) 不用考试,申报评审取得执业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资格的,费用公司报销,奖500元。 e)公司特殊需要的执业证书,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确定。 第七章 离职 1, 公司员工解职分为退休、辞职、自然解职、解聘、开除。 2, 公司相对固定员工到退休年龄,由人事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 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 呈报总经理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4,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为自然解职。自然解职按本制度第三十条给予抚恤。 5,员工有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聘: 一、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 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者。 三、 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6,员工严重违反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时,即予开除。 7, 副总经理级以上员工及财务主管的离职,需经董事会核准;其他员工离职,应经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 2,租赁汽车一般需要哪些证件? 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或个人,需要的证件有所区别,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 企事业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单位介绍信 3、合同章或公章 4、承租方经办人身份证、驾驶证 二、 私营、集体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单位介绍信 4、合同章或公章 5、承租方经办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证 三、 港、澳、台同胞及海内外宾客: 1、还乡证或护照 2、国际驾驶执照 3、 需担保人,且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 四、 居民: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驾驶执照 2、 担保人户口簿、身份证 3、市居民及其担保人必须有正当职业,担保人必须是非直系亲属 3,案情回放 前些天,我为去外地旅游而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桑塔纳轿车,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该协议对租赁费、车况、押金、租车期间的一切费用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时确定汽车租赁公司要保证汽车手续齐全。但没有约定车辆的保险问题。我在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将行人撞死。经交警大队认定,我与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我为此赔偿死者 50000元。事后,我发现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已脱保,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我可以起诉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损失的90%,即45000元吗? 律师视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有车辆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管理部门也在发放汽车牌照时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实际执行进行了严格掌握。本案的关键是汽车租赁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未及时续保第三者责任险,侵害的并非是您的权利,而是您的合法权益。 根据一般的理解,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对象只能指“权利”。但将侵权客体仅定为“权利”过于狭窄,有悖于民法通则关于损害对象的立法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确定的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并没有说明是财产、人身权利;而《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我国侵权行为中的“权”字不仅限于“权利”,而应解释为“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换言之,我国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侵犯权利的行为,而且包括侵犯利益的行为。原因是不少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需要保护的利益不能及时上升为权利,对这些合乎法律的利益不能因为没有上升为权利而不予保护。 本案中你与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租赁协议》中未涉及第三者责任险,既然协议没有约定,也就谈不上违约。汽车租赁公司没有续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丧失了保险赔偿,而这种保险利益对你来说无疑是合法的,应予保护。因此,尽管汽车租赁公司脱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行为未侵害你的民事权利,但显然已侵犯其合法利益,从而构成了侵犯利益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10%。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90%的事故损失,您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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